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內容規定

1. 集中控制型系統,是指系統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配接的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是指系統未設置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分別控制其配接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說明:應急照明配電箱,是指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是指由蓄電池儲能,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電源裝置。



1.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2.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3. 照明燈應采用多點,均勻布置方式,建、構筑物設置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疏散路徑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1. 應按下表規定的檢查項目、數量對系統部件的功能、系統的功能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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